組織章程
花蓮縣大漢技術學院校友會組織章程 |
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
民國八十九年五月 六日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花蓮縣大漢技術學院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連絡感情發揮團結互助精神,研究學術協助母校之發展,互相合作貢獻國家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,必要時得於本縣以外各地設立分會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新城鄉大漢村樹人街一號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 會員名冊之編製及校友會刊之發行。
二、 會員之職業介紹。
三、 辦理關於第二條有關事宜。
四、 協助、解答校友們工作時所發生的問題。
五、 辦理本會員有關福利服務增進及其他事項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一條 凡於大漢技術學院就讀,並於畢業該學年繳交校友會費之畢業同學,均為本會之會員。
一、本會以登報、推薦、通信選舉或下列三種方式於每年三月前產生會員代表,任期一年。
1. 應屆畢業生以各學會會長,畢聯會會長為當然代表,餘每班各推選乙人。
2. 歷屆校友具服務熱忱者,經理是推薦,並經理事會,理事過半數同意者,即具會員代表資格。(人數已不超過會員代表總額十分之一為限)
3. 現任校友會理事、監事及候選推薦理事監事候選人,為當然會員代表。
二、會員代表人數上限為八十一人。
第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應屆畢業生未繳校友會費者,不具本會會員資格。
二、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。
三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有不良嗜好者。
五、經營不正當職業者。
六、敗壞本會名譽者。
第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力。
第四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三、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
第五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案,或有不正當行為為妨害本會名譽,為監事會提請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之處分。(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行之)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第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堅事為監察機構。
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修正章程。
二、理監事會工作報告之審查與承認。
三、會員之除名。
四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五、議決校友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。
六、議決年度預算、決算工作計畫。
七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八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(後補理事五人),監事五人(後補監事一人)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理事、監事未出席或出席時,候補理事,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之。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第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二、編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。
三、籌集經費及編定預算決算。
四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五、受理會員之建議。
六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(會長)、常務理事(副會長)。
七、同意理事及理事長(會長)、常務理事(副會長)辭職。
八、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工作人員。
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(副會長)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(會長),常務理事依得票高低為第一常務理事(第一副會長),第二常務理事(第二副會長)。
理市長會內綜理本會會務,對於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,理事會主席,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依代理之。
第六條 監事會之職務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三、審核本會經費收支及財務事項及年度決算。
四、執行監事會決議案。
五、造具監察報告。
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(監察長)一人,由監事互選產生之。
常務監事(監察長)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並列席理會事。
長物件事(監察長)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八條 理事、監事均無給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,惟改選名額須三分之一以上。
理事長任期一年。必須曾任本會乙屆理事或監事,連選得連任,但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九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:
一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二、被罷免或撤職者。
受停權處分期間,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十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經理市長提請理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與會長同。承理事長之指示處理日常事務。
第十一條 本會設總務組、財務組、會刊組、活動組等,每組設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人。
前項各組組長,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聘任之,任期與會長同。
第十二條 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敦聘之(歷屆理事長,母校歷任校長,企業界、術界、政界、工商..)組成。另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,經理事三分之二出席理事會,出席理事中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者,得聘為本會顧問。
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,暨特別人員由理事長延聘及設置之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二十人以上連署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定期會議不能依法召開時,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。
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,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,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召集之。
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集,應於十五日前,以書面或新聞公告通知會員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。
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清算人選任及有關於清算人之決議。
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四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並得通知候補理事,候補監事列席。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第五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
前項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決議遇有正反意見表決樹鄉同時,取決於主席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會員入會費:應屆畢業生人每人300元。
二、會員捐款。
三、基金及孳息。
四、其他有關之收入。
第二條 人民團體理事、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三條 本會經費之預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內製成總報告表,提經會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並列佈之。
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四條 本會章程之施行細則及分會組織簡則,另定之。
第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移轉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。
第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呈花蓮縣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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